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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以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赵某某向孔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李某甲借高利贷,之后,由于赵某某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赵某某多次未按约定时间偿还高利贷本金及利息,孔某某与焦某甲、李某甲多次到赵军华的公司及办公室对赵某某实施滋扰、辱骂、恐吓、威胁的方式追债,影响赵某某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秩序。

2、2016年12月13日谭某某将位于荔波县**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房屋卖给莫某某家。莫**购买得该房后大门被人砸坏,水电被切断,莫某某电话询问原房主谭某某得知孔某某之前因向谭某某父亲谭某甲追债时有过砸坏该户房门、切断水电的行为,莫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打电话向孔某某了解情况,并告知孔某某自己已经购买得该房屋居住,希望今后不要打扰。当晚23时许,孔某某(另案处理)、焦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四人到荔波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二楼办公区走廊上,孔某某、焦某乙与莫某某争吵,辱骂莫某某长达20余分钟,扰乱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

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孔某某(另案处理)、焦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集资向覃某某放15万元高利贷。覃某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后,孔某某利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对覃某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孔某某、焦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到覃某某家里采取辱骂、威胁、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向覃某某讨债。

4、2015年至2016年,周某某先后三次向孔某某(另案处理)、焦某甲借款46万元的高利贷,2016年底,周某某多次未按约定时间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孔某某、焦某甲采用电话辱骂威胁恐吓的方式催债。2017年底,孔某某和焦某甲强行扣押周某某的桂M****7捷豹轿车作抵押,后由黄某某担保,周某某还清所欠高利本息后赎回轿车。

5、2016年至2017年,陈某某共向李某甲借款共计50万元的高利贷,2018年陈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利息,李某甲多次到陈某某家以辱骂、恐吓方式向陈某某追债。

6、2016年,王某某向孔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借高利贷共计42万元,之后因王**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后,孔某某、焦某甲多次到王某某家里实施辱骂、威胁的方式追债。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姚**通过李某甲介绍向陈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在姚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李某甲多次和陈**向姚某某讨债。2018年2月14日20时许,李某甲得知姚某某从外地回到荔波,为向姚某某追债,李某甲打电话邀约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到荔波县城**娱乐会所姚某某办公室追债,四人对姚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控制姚某某在办公室至15日16时许,直至姚某某委托他人将4万元带到办公室支付给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并签订还款承诺书后才离开姚某某办公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焦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辱骂、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追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为实现追债的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庄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焦某乙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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