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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徐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加工厂老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甲社区**口**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加工厂管理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乙社区**头**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52********,汉族,文盲,原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加工厂操作工,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53********,汉族,文盲,原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加工厂操作工,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家**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徐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间,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加工厂老板被告人焦某某、管理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该工厂无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设备,为牟取利益,仍安排工人被告人庞某某、杨某某在本市江宁区**街道*乙社区**口的厂房内使用碱液清洗钢管,后将产生的废碱液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厂房外的河水里。经计算,该工厂非法排放废碱液14吨以上。经认定,上述废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35 900-353-35。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焦某某、徐某某、庞某某、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徐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徐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徐某某、庞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甲社区**口**号;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乙社区**头**号;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家**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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