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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焦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乳名瑞*、娃*),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涡阳县交通局工作人员侯某某、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及交警队工作人员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在涡阳县**镇**东查扣两辆由驾驶员郭某某、刘某某分别驾驶的涉嫌超限货车,车牌分别为:皖******、皖******,后邵某某、孙某某分别驾驶该两辆车跟随执法车辆一同前往涡阳县涡北检测站,行驶至高炉转盘西时,被告人席某某、燕某某驾驶车辆对执法车辆进行贴靠阻拦等方式,使执法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后在五道沟桥故意毁坏车辆打火系统,将车辆堵住执法车辆的去路,当日2时许,当一行车辆行驶到涡阳县**街道**道沟大桥时,被告人焦某某、席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燕某某、马某某(已判)伙同十余名男子陆续来到现场,阻拦执法人员离开,被告人焦某某、张某甲合谋贿赂邵某某等执法人员放走被扣车辆,被邵某某等执法人员拒绝,被告人焦某某唆使张某甲、马某某、席某某等人强行搂抱交通局执法人员,意图将被查扣的两辆货车强行开走,后被告人焦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等人对邵某某进行搂抱,不让其动弹,被告人席某某将孙某某从被扣货车上拉下,并从孙手中抢夺货车钥匙。后该两辆大货车的驾驶员郭某某、刘某某趁乱将货车开走,大货车开走后被告人也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尹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焦某某、席某某的供述;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席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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