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1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秦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张某某、孙某某,以谈对象、结婚为由,由张某某冒充焦某某父亲,孙某某冒充焦某某弟弟,在秦安县西川镇政府附近焦某某、张某某骗取王某甲现金5000元,秦安县人民医院门口焦某某、张某某骗取王某甲现金10000元,秦安县步行街焦某某、孙某某骗取王某甲现金、转账及财物3365元,天水市人民医院附近焦某某、孙某某骗取王某甲5000元现金,剩余由王某甲红包给焦某某转账29508.2元,共计骗取王某甲50408.2元。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某以谈对象、结婚为由,在秦安县人民法院门口骗取王某乙5800元现金,秦安县建设银行门口骗取王某乙45000元,剩余红包转账5442元,共计骗取王某乙56242元。上述共计骗取金额:1066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微信转账凭证、通话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 平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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