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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焦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乘坐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因行驶路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焦某将张某某的右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此次损伤达到轻伤二级。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焦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焦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8870****.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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