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焦文波,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8年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文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焦文波假冒“赵某某”的身份信息,租住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瀚威城市中心漫汀日租房,并虚构自己是月薪数万元的成都**文化传媒公司副总,骗取房东周某某(女,50岁,本案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焦文波以钱包丢失、生病需要检查和住院、贷款手续费、儿子做手术、儿子死亡要安葬等为借口,共骗得周某某人民币119805元,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耗用等。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焦文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焦文波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文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文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彪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焦文波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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