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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焦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5********,汉族,中专文化,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3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泌阳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20年4月2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泌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因家庭琐事对被害人王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3月2日上午,焦某某购买菜刀、羊角锤,预谋杀死王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焦某某来到王某某家,趁王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用菜刀多次砍切王某某头、颈等部位,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焦某某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为头面部、颈部、左右手部等受锐器砍(切)作用致体表多处创伤,最终因颈部完全离断而死亡。经司法鉴定,焦某某为复发性抑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甲、焦某某等人证言;3、尸体检验、理化检验、物证检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6、菜刀、羊角锤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宇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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