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与杨某某、邓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与杨某某、邓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与杨某某、邓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与杨某某、邓某某和绰号“华某某”的男子共同吸食毒品;
5.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其家中,与杨某某、邓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监视居住于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0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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