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焉某某交通肇事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43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焉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辽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下甸子村驶往二棚甸子镇,当行至沙尖子镇干沟村一组路段时,未保持完全距离追撞同方向车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尾部,造成车某某死亡、焉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车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

案发后,被告人焉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焉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焉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金甲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