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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热烈子曲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热烈子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1********,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粮农,家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烈子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次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8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6日退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左右,被告人热烈子曲与布子力子(外号:布子沙且,在逃)、吉什忧阿木(在逃)等人共谋贩卖毒品海洛因。吉什忧阿木与曲木尔呷(在逃)二人找来吉伍多日(在逃),布子力子通过力洛火日(在逃)找来吉沙史鬼(在逃)帮忙运输毒品,并承诺运输1块毒品海洛因给吉伍多日3000元钱。商量好后,热烈子曲与布子力子、吉沙史鬼一同前往中缅边境,在毒品上家处购买了21块毒品。随后,三人携带毒品到云南省景洪市勐海县勐海镇,与前来运输毒品的吉伍多日汇合。热烈子曲、布子力子二人安排吉伍多日在前探路,吉沙史鬼在后背毒品。吉伍多日、吉沙史鬼在运输途中将毒品弄丢。热烈子曲、布子力子等人便找中间人调解,要求吉伍多日、吉沙史鬼赔偿,未果。于是,在2011年5月17日晚,热烈子曲伙同布子力子、热烈尔鬼(死亡)、热烈子赤(死亡)、黑日呷日(在逃)、比机尔冲(在逃)、吉沙史鬼(在逃)等人,驾驶比吉尔冲的面包车(车牌号:川W*****)、黑日呷日的皮卡车(车牌号:川W*****),到布拖县**镇**村**组吉伍多日的家中,将被害人什某某绑至布拖县乐安乡中心校附近的丛林中,向吉伍多日索赔仍未果。在丛林中,热烈子曲等人殴打什某某,并使用勒颈方式致其死亡。之后,热烈子曲等人将尸体运至布拖县火炮厂以东1.7公里的公路边丢弃。2011年5月23日,什某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并报案。经法医鉴定,什某某系在全身多处受外伤的情况下,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8年9月4日16时许,热烈子曲在会理县沙坝查缉卡点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烈子曲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陈文菊

                                     2019年3月15日

附:侦查卷宗叁卷、光盘贰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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