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87********,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什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乌什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窜至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138号税务局马路附近,趁他人不备之际,采用尾随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浅蓝色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3551元)盗走,后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热比古丽.阿某某热依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二张、辨认说明一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犯罪嫌疑人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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