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2000********,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乡**村**组**号,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家属院**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热某某以帮被害人木某某购买iPhone XS、iPhone8plus手机为由,通过微信分4次骗取木某某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转款地在本市天山区中山路手机广场附近及五家渠职业学校。
2.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热某某在本市天山区中泉广场地下室手机店以帮忙卖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iPhone7plus手机一部;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热某某在本市天山区中泉广场地下室手机店以帮忙卖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OPPO find X128G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660元。
3.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热某某以帮被害人麦某某购买iPhoneX MAX手机为由,通过微信骗取麦某某人民币3500元,案发前向麦某某退还400元,麦某某实际损失3100元。被害人转款地在本市天山区大湾恒昌小区卡塔利亚茶吧。
4.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热某某以出售iPhone X手机主板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艾某某人民币970元;2019年12月9,被告人热某某以出售vivo X27手机主板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艾某某人民币2050元。被害人共计损失3020元。被害人转款地在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
上述钱款用于被告人热某某日常消费,截止提起公诉前热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瑞东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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