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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热某某木、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邓某某、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热某某木,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923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2019年3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9012001********,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号。2018年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道**栋**。2017年1月3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木、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邓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热某某木开车载艾某某迪、阿某某提(系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已行政处罚)、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行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医院,艾某某迪、阿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3人行走至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公交站,被告人阿某某提从被害人陈某某的上衣口袋里,扒窃出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艾某某迪、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2人在旁边望风。后该手机被卖至谢某某处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800元。

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热某某木开车载艾某某迪、阿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行至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步步高附近人行道。被告人艾某某迪从被害人易某某的口袋中扒窃出一部红色苹果8手机,阿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2人在旁边望风。后该手机被卖至谢某某处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3120元。

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开车载热某某木、阿某某提、艾某某迪、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行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医院,阿某某提、艾某某迪、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4人行走至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人行天桥附近,阿某某提从被害人吴某某口袋中扒窃出一部玫瑰金苹果6手机,艾某某迪、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3人在旁边望风。后该手机被卖至谢某某处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500元。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开车载热某某木、阿某某提、艾某某迪、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行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医院,阿某某提、艾某某迪、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4人行走至株洲市荷塘区水仙路口今日宾馆前,艾某某迪从被害人肖某某口袋中扒窃出一部玫瑰金苹果7手机,阿某某提、艾某某提、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3人在旁边望风。后该手机被卖至谢某某处销赃。经价格认定,该手机的价值为1800元。以上4部手机的价值合计6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热某某木、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邓某某、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搜查、对案、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木、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且数额已达到追诉起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热某某木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306****。

2.被告人邓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7522****。

3.被告人阿不都艾力·阿某尼亚孜、谢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5.起诉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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