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TD****号二轮摩托车搭乘使某某沿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汉源人民公园外侧路段时,汉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示意热某某停车接受检查,热某某因系酒后无证驾驶怕被处罚,所以未停车并向汉源车站方向行驶,执勤民警遂驾驶川T****号警车追赶川TD****号摩托车,追赶至汉源县富林镇迎宾路与滨湖大道交叉路口处,在挡停川TD****号摩托车时,导致川T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热某某、使某某受伤。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对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达144mg/100ml。后经鉴定:热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设卡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热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万成
附:
1.被告人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2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