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玛纳斯县**路*号附*号,现住新疆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20分时许,被告人热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从**小区南门**店门口驶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学门口的非机动车道内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学生王某发生相撞,造成一人轻微伤,二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报警至交警大队,被告人热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热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19年12月02日
附:1.被告人热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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