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期**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晚上,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滨河路南昌路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民警依法盘查,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现场检测数值为8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炊某某带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抽血复查,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炊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 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3)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叶红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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