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灿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被告人灿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勒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行至**路**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沿**便道由东向西行驶横过道路的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胡某某、乘车人赵某某、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责任。
经依法提取灿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灿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雪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灿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549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