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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火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南开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火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火某某因赌博借款无法偿还,经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并制作了“东丽区雅筑北苑9-1-1004”虚假产权证明,火某某使用该伪造产权证前往金典运财理财投资公司以及刘某乙经营的个体小额贷公司进行借款,借款偿还期间事情败露被刘某乙(已判刑)发现,后被敲诈勒索。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火某某抵押给刘某乙的房屋产权证中印章印文进行鉴定,得出该产权证中留有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骑缝专用章”与调取的印章引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被告人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刘某乙、王某甲、马某某、隋某某、王某乙、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2、书证:伪造产权证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火某某在赚赚金融(北京乐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抵押情况证据材料,被告人火某某银行交易流水,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书证材料等;

3、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18]第04749号;

4、被告人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火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并持加盖伪造印章的证书向他人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火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阙旭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火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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