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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濮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濮某某,曾用名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号。2019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8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陈梦佳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联华超市、囤鱼、投资科技新城土地、投资武康保利土地等事实,隐瞒款项的真实去向,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某、林某某、杨某甲、沈某丙、沈某丁、姚某某、洑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379.9万元。

1、2012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投资联华超市项目、投资囤鱼、投资武康保利土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90万元。

2、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投资联华超市项目、投资囤鱼、投资武康保利土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61万元。

3、2011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投资联华超市项目、投资囤鱼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47.4万元。

4、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入股联华超市项目、投资石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2万元。

5、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入股联华超市项目、投资石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7万元。

6、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濮某某虚构地皮拆迁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丙人民币20万元。

7、2014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濮某某虚构投资联华超市、入股三家村矿业有限公司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

8、2019年1月,被告人濮某某虚构投资囤鱼、投资科技新城土地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某、沈某戊夫妇人民币共计44万元。

9、2015年12月,被告人濮某某虚构囤鱼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洑某某、王某某夫妇人民币3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濮某乙、闻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陆某某、林某某、杨某甲、沈某丙、沈某丁、姚某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濮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濮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丽洁

2019年8月5

附:

    1.被告人濮某某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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