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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濮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濮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祖*****组,住河南省荥阳市**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濮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上街区爱车花园洗车店展示柜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4900元,任某某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被告人濮某某带着盗窃的钱包到吉祥社区二楼男卫生间里,并从钱包内拿走1500元现金,将盗窃的钱包藏匿于**社区二楼卫生间窗台上,后被盗钱包被被害人追回。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濮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2000元,任某某对濮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现场指针照片、情况说明、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濮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濮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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