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市**医院护士,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20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7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濮某某在哈尔滨**医院老年**科值班时,因被害人陈某某(女,59岁)在其居住的**病房内吵闹并且不听制止,濮某某遂先后两次用手击打陈某某的头部,并将其抡倒在床上,致其右肱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上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濮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程某某、杨某某、梁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卞妍
二○二〇年六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濮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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