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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濮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585号

被告人濮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自由职业者住杭州市下城区**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濮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1G****的小型轿车从本市上城区湖滨路台北纯KKTV附近出发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长生路湖滨路口时与多部车辆发生擦碰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濮某某继续驾车沿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北路23号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众安桥北公交站台,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具结书一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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