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62号
被告人潜辰,曾用名潜峰、潜权锋,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单元**室,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吸毒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处罚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潜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2020年7月12日晚上、2020年8月8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潜辰先后三次在位于本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与麻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潜辰在位于**小区的住处与谭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7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西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潜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潜辰指认吸毒地点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麻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潜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潜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潜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潜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潜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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