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潜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潜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路**号,现住建德市**镇**号出租房。2011年2月14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3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方某某、应某某、盛某某、邵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镇王谢村许某某家中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4200元以上。

2、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应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罗某甲、方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刘某甲家中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2000元以上。

3、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应某某、盛某某、“**”、翁某某、毕某某、邵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的一处泥房内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1800元以上。

4、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刘某乙、张某某、谢某某、罗某乙、邵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镇十里埠苏村苏某某家中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1400元以上。

5、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张某某、盛某某、邵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上山村的一处泥房内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2100元以上。

6、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潜某某组织召集张某某、邵某某、罗某甲、刘某丙、盛某某等人在建德市杨村桥镇商贸街刘某甲家中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潜某某抽头获利5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话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刘某甲、苏某某、应某某、毕某某、盛某某、翁某某、邵某某、方某某、谢某某、刘某丙、罗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潜某某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献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潜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