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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方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许益龙(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约259万元,并报给上家赚取返点约3万元,其中接受下家李某某(已判)投注约150万元、张某某(已判)约60万元、郑某某约40万元、陈某甲约3.5万元、陈某乙约2.5万元、陈某丙约3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截图照片、收款凭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詹某甲、陈某丁、徐某某、曾某某、詹某乙、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共8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款人民币3万元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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