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2004年5月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身体原因未予收押,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因在本市南开区**道**医院看病与该医院的大夫、被害人董某某相识,后其谎称自己系中宣部文艺司司长。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潘某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董某某的孩子办理转学的事实,编造转学占用他人指标需要押金、学校需要支付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6500元,后以各种名义拖延办理,直至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察觉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若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代理检察员:姚家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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