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小区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135号,现住广东省**镇**村**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大道**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号**座**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市场内**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江西省赣州市**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附近一出租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堂**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园**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巷**号之**,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路**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从2020年5月中旬开始,发展下线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等人,共同为非法获利,分分合合,每晚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微信“牛牛”赌博群,以赌“牛牛”的方式纠集参赌人员朱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郭某甲、杨某丙、杨某丁、陈某戊、林某甲、陈某己、黄某乙、陈某庚、林某乙、庄某某、郭某乙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进群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甲受被告人潘某某雇佣于2020年5月18日晚、2020年5月28日晚至6月4日凌晨在微信群内结算输赢情况,被告人杨某乙受被告人潘某某雇佣于2020年6月4日晚至6月7日凌晨在微信群内结算输赢情况,同案人陈某辛(另案处理)受被告人潘某某雇佣于2020年6月3日凌晨和6月4日晚上,利用外挂软件在赌博群内协助参赌人员秒抢红包。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查获该赌场。至案发,该赌场2020年5月18日晚、2020年5月28日晚至6月4日凌晨非法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97105元,2020年6月4日晚至6月7日凌晨非法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28829元。
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均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十部等相关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11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金某某、周某某、黄某甲、薛某某、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2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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