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莉虹、潘小丽), 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冒充军人和武警医院医生等身份,骗取他人信任,谎称可以帮助安装水电表、办理房屋拆迁事项、入户、入学和疏通关系等借口,共骗取5名被害人人民币50.83万。其中:
1.2017年7月份间,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安装水电表,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横街7号明兴旅馆和城郊街城新路李某甲自建房等地,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500元,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殷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2019年4月份至9月份间,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办理房屋拆迁和入学事项,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倚绿山庄、金铂广场等地,骗取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共235000元。
3.2019年4月份至9月份间,被告人潘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办理安装电表、入户广州、转学和疏通关系等事项,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金铂广场等地,骗取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共244800元和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礼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邝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殷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手机等物证;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扣押被告人潘某某手机一台(白色三星手机,型号:Galaxy S10 IMEI: 352070101253828),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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