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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号,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白沙镇****出租屋。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至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悬挂粤AA****车牌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连续在从化区良口镇、吕田镇共盗走四块电池、一辆面包车、一辆摩托车,后将盗得的车辆及电池交给被告人谢某某存放和销售。具体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驾驶车辆至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圩镇105国道边盗走被害人钟某某货车上的两个风帆牌电池、被害人曹某某货车上的两个蓄电池。

2.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驾驶车辆至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中村苏坑路口,持工具对被害人陈某某的自卸低速货车进行操作并启动,在被被害人的家人发现后下车逃走。经鉴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508元。

3.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驾驶车辆在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建设银行柜员机前停车位盗走被害人朱某甲的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粤RJ****,车辆识别代号:LS4AAB3R2********,发动机号码:84CS******)。经鉴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4.被告人潘某某与同案人范某某驾驶车辆在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新村**队**号盗走被害人朱某乙的一辆本田男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JH2PC4008********,发动机号码:PC40R-2******)。经鉴定,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4050元。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在谢某某居住的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街**卫生院后一民居被警察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一辆摩托车、三辆面包车、两件电池等物品,现扣押的机动车均已发还给机动车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第二宗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扣押的两个电池、三台手机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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