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潘财,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市场******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财与被害人梁某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8月6日上午,梁某腾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市场******出租房。期间,因感情纠葛,潘财用手掐住梁某腾的颈部,梁某腾反抗,二人从床上翻落在地上,梁某腾头部着地,晕了过去,潘财持刀连续捅刺梁某腾的胸部,见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梁某腾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潘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血迹等;
2、书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等;
6、现场勘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财现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8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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