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潘某应张某某(在逃)邀约,租用陈某某吉利牌灰色博悦型越野车(鄂B*****)外出寻找盗窃地点。当日14时许,潘某、张某某继续租用该车辆到下陆区老下陆**小区旁**店,两人以顾客身份进店,由潘某吸引谢某某的注意力,张某某伺机盗取谢某某置于店内收银台座椅背包内的黑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23元)、吊坠一个,张某某得手后示意潘某离开,后两人迅速上车离开现场。在车上张某某分给潘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另付租车费用人民币600元。潘某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
2020年1月9日14时许,侦查人员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大道**路口将被告人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保证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附: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黄石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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