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潘某姣,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幢**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5年6月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潘某姣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通过浙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融资部职员蒋某甲,联系**集团公司下属的浙江中帝塑胶有限公司(下称中帝塑胶公司)负责融资的职员俞某某,以中帝塑胶公司采购塑料粒子的名义,以其儿子虞某某、儿媳周某某名下的东阳市白云街道樟苑巷11幢2号房产作抵押担保,向金华市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贷款人民币240万元。该款贷出后以潘某姣个人名义出借给**公司资金部收取利息收益。贷款一年到期后又于2012年11月8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1日重新办理了借贷手续。直至案发,该笔贷款资金尚未归还银行。
经查,2011年11月16日至同年11月26日潘某姣从**公司资金部获取利息收益13333.33元, 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获取利息收益48万元、 58.72万元、 37.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姣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丹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姣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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