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潘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7********,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弄**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瑞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村委**组附221,现住:云南省芒市**花园小区**栋**楼**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号**楼。2019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7********,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弄**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于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红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村委**组附221。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傣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2********,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4********,中专文化,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珂康,男,傣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大学本科,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号,现住:云南省芒市**路**小区**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邵良良,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1********,中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路**号,现住:云南省芒市**。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1********,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弄**房。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9********,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街**号**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继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高中文化,家住:重庆市江津市**道**段**号**幢**。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魏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杨瑞某、杨红某、方某某、邵某某、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继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起,被告人潘某开始从事私人放贷业务,于2016年8月15日成立瑞丽市亚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6日成立瑞丽市宝鼎寄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成立瑞丽市宝鼎寄售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并以三个公司为依托做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业务,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杨瑞某、张某、魏某、刘继某、杨红某、何某、邵某某、方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潘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潘某、杨瑞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潘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瑞某、张某、魏某、杨红某、何某、方某某、邵某某、李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潘某某、刘继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被告人潘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潘某负责整体运行、重大事项决定,安排、监督集团成员开展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杨瑞某为瑞丽市宝鼎寄售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潘某某担任瑞丽市亚和商贸有限公司会计期间,负责保管借款手续、管理资金;被告人张某、郑某某、方某某、邵某某负责非法放贷,同时参与魏某、杨红某、李某、何某等人讨债、逼债等事宜;被告人唐某某、刘继某明知潘某等人非法放贷、讨债,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加入该集团,积极配合潘某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潘某等人通过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扣除“砍头息”“家访费”“保管费”等费用、约定高额利息、违约金等方式向借款人放贷,之后采用电话催收,上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进行言语威胁、滋扰、恐吓、任意损毁财物、强迫被害人或亲友签订虚高借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手段迫使他人还款,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6月7日09时,被告人潘某纠集王磊(另案处理)、张某、魏某采取将被害人张某甲限制在瑞丽市兴凤老年城投资有限公司、瑞丽市百美珠宝大酒店9996号套房的方式,逼迫张某甲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至2016年6月9日09时许被害人张某甲被释放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约48小时。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张某甲、翁某某、杨伦某、王某、杨某、李双某、杨庆某、吕丽某被寻衅滋事
张某甲于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7月10日先后与被告人潘某约定借款65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50万元。讨债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纠集张某、魏某、李某等人多次采用上门滋扰、恐吓、任意损毁财物、强迫被害人亲友签订虚假借条、强拿硬要被害人及其亲友财物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甲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严重影响张某甲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等人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公司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行将张某甲的一个玉石三彩手镯、一个象牙手镯、三个金镶玉戒指、一个金镶红宝石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金镶玉的耳环、一个玉石挂件、张某甲的母亲金耳环一对,翁某某的龙型玉坠金项链一条,杨伦某的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李双某的镶翡翠戒指一个,王某的钻石戒指一个拿走。经鉴定,张某甲被强行拿走的物品中金项链、玉石手镯、玉石戒面价值共计人民币9706元,翁某某被强行拿走的龙型玉坠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455元,杨伦某被强行拿走的金戒指、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7809元。
(2)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等人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公司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行将杨某的38件玉石成品拿走。经鉴定,杨某被强行拿走的部分玉石成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820元。
(3)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潘某等人到张某甲公司向张某甲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迫张某甲的干女儿李双某签订一张20万元的借条。
(4)2016年6月4日、16日,被告人潘某等人到张某甲公司向张某甲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迫张某甲朋友翁某某先后签订两张10万元的借条,后潘某多次以借条威胁翁某某还钱。
(5)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潘某等人到张某甲公司向张某甲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迫张某甲亲友杨伦某、杨庆某、翁某某共同签订一张60万元的借条及收据,潘某将之前翁某某单独签写的两张10万元的借条归还翁某某。后潘某多次以借条威胁杨伦某、杨庆某、翁某某还钱。
(6)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等人到张某甲公司向张某甲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强迫张某甲干女儿吕丽某签订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同时拿走吕丽某男朋友的购房合同,后潘某多次以借条威胁吕丽某还钱。
(7)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潘某等人到张某甲公司向张某甲讨债,讨债过程中,因张某甲无钱偿还,潘某等人便将张某甲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机、键盘损毁(因被损毁物品无实物、照片及相关购买凭证,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肖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肖某某与被告人潘某等人先后约定借款6.5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获得5.5万元。肖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讨债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纠集杨红某、何某采用恐吓、威胁、强迫被害人肖某某先后签订12万元、6万元虚高借条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肖某某偿还其所借的高利贷,严重影响肖某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3、李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5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潘某等人约定借款3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潘某纠集张某、魏某等人于2016年5月23日将李某某打伤(未作伤情鉴定);2016年11月25日,潘某纠集张某、魏某、李某等人强迫李某某与李某签订一张5万元的借条。
4、多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多某某与被告人潘某、张某、唐某(未到案)等人约定借款1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0.6万元,因多某某无抵押,张某便安排刘继某对多某某拍摄裸照。借款到期后多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潘某等人于2016年11月18日强迫多某某签订一张3.5万元的借条,后潘某指使张某、唐某多次采用拨打电话、发裸照、到多某某家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逼迫多某某偿还所借的高利贷,严重影响多某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导致多某某自杀。
5、罗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6月15日,被害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潘某等人约定借款10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潘某纠集何某等人多次到罗某某母亲经营的小卖铺采用恐吓、威胁、兹扰、纠缠等手段逼迫罗某某及其父母偿还高利贷,严重影响罗某某父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6、潘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7月,被害人潘某某与被告人杨瑞某、邵某某等人约定借款3.5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2.36万元。借款到期后潘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邵某某多次打电话对潘某某进行滋扰、纠缠。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潘某纠集杨瑞某、邵某某、方某某、杨红某、何某、唐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到潘某某家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潘某某偿还高利贷,严重影响潘某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7、张某乙、杨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7月,被害人张某乙与被告人杨瑞某、邵某某等人约定借款5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3万元。被害人杨某某与杨瑞某等人借款2.3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乙、杨某某无钱偿还,2017年8月的一天,在潘某、杨瑞某的指使下,杨红某、邵某某、方某某、何某等人在芒市找到杨某某、张某乙,使用电棒对张某乙、杨某某进行殴打,并分别驾驶车辆带着张某乙、杨某某到瑞丽,途中不断对张某乙、杨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张某乙、杨某某联系家属让家属帮其二人还钱。后何某等人带着张某乙到张某乙位于陇川的家中,恐吓、威胁张某乙父亲还款,张某乙父亲答应还款后何某等人离开,期间潘某等人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威胁后杨某某联系了其哥哥杨维敏,杨维敏答应帮还款后杨某某才被释放。
8、王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杨瑞某、邵某某等人约定借款2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1.8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潘某、杨瑞某指使邵某某、方某某、杨红某到王某某的住处,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王某某偿还高利贷,严重影响王某某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9、韩某某被寻衅滋事
2017年10月,被害人韩某某与被告人杨瑞某、方某某等人约定借款3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2.37万元。借款到期后韩某某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被告人杨瑞某指使邵某某等人到韩某某公司粘贴海报和拉横幅逼迫韩某某还款。被告人方某某在多次向韩某某催款无果之后,强行将被害人韩某某车牌号码为云******的东风牌面包车开走。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杨瑞某、方某某、邵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韩某某的公司,潘某、杨瑞某分别扇了韩某某一耳光之后,被告人潘某、杨瑞某指挥邵某某、方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韩某某公司内的空调、电脑等物品搬走。经鉴定,韩某某被强行搬走的物品及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3337元。
10、廖某某、张某丙被寻衅滋事
2018年7月20日,被害人廖某某、张某丙与被告人潘某、郑某某等人约定借款7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4.9万元,潘某某负责债目事宜。廖某某、张某丙还款3.5万元后无钱偿还,讨债过程中,潘某指使郑某某、唐某某、李某三人先后三次到廖某某、张某丙家以赖着不走的方式滋扰、纠缠廖某某、张某丙,并于2018年9月6日让廖某某签订一张15.7万的借条,逼迫廖某某、张某丙偿还所借的高利贷,严重影响廖某某、张某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2015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潘某等人约定借款3万元,扣除“砍头息”等费用实际得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无钱偿还,2016年11月25日,潘某纠集张某、魏某、李某等人强迫李某某与李某签订一张5万元的借条。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指使李某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李某某签订的5万元借条等相关书证,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杜文艳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关利息。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后李某某未按照调解书还款,李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李某某被强制向李某还款20530.98元,并被司法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瑞某、方某某、邵某某、何某、杨红某、郑某某、唐某某、潘某某、刘继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九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4月9日
附:
1.案卷材料文书卷2册、证据卷25册、补充侦查卷4册,光盘179张,U盘1个;
2.随案移送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处理建议各1份;
3.被告人潘某、张某、魏某、李某、杨瑞某、方某某、邵某某、何某、杨红某、郑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刘继某被取保候审。
4.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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