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潘福州,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道**幢**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8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福州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前后,被告人潘福州在王某甲、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带领下至温州市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以潘福州为法人代表的“温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泰顺县农商银行办理了账号为“2010002********”的对公账户。潘福州将该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一套材料以人民币3000元贩卖给张某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潘福州被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温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移送案件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福州及同案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截图等;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福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1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福州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福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福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福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福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益奉
书记员:张引弘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福州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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