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2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7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 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潘某甲、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潘某甲、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2日复报至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鱼塘被**乡政府征用的赔偿金未达成协议,遂驾驶车牌为苏NA****悦达起亚轿车至**乡政府院内。当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见**乡**吴某甲行至政府院内圆形花坛西北侧时,便驾驶轿车猛踩油门,提速撞向吴某甲,将吴某甲撞倒在圆形花坛内,致吴某甲唇部、额部、肘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二、故意伤害

(一)2016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其父亲潘某乙和潘某甲发生口角,遂至天岗湖乡大陈咀村十字路口附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潘某甲实施殴打,致潘某甲十二指肠破裂、后腹膜血肿、腹腔积血。经鉴定,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二)2017年11 月10 日14 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见高某甲等人用挖机将其鱼塘北侧坝埂扒开,遂指使其弟潘某丙(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和其一起赶至现场,并在现场对高某甲等人追砍。其中,潘某丙持刀对高某甲进行砍、刺,致高某甲臀部和腿部受伤;潘某某持菜刀对高某甲头部砍打,并持刀追砍刘某甲等人,未果后回到高某甲身边用脚踹高某甲胸部,致高某甲肋骨细微骨折、右侧腓总神经损伤。经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第二起故意伤害犯罪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