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潘某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房地产中介,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4F)。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你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潘某坤容留吸毒人员盘某、“某某”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万基金海湾附近的金天地超市对面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底某天,被告人潘某坤容留吸毒人员董某、盘某在其位于清城区恒福天曦小区公寓楼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潘某坤容留吸毒人员董某、盘某在其位于清城区**4F房(**)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潘某坤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盘某、曾某某的证言;3.书证:抓获经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4. 勘验、检查等笔录;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讯问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坤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坤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坤现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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