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3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到福清卖淫,卖淫女在福清***等酒店开好房间用于居住和卖淫后,将房间号通过微信发送给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微信群等发送招嫖信息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在卖淫女给的卖淫价格基础上加价牟利。其间,被告人陶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到被告人潘某某手下卖淫,被告人林某甲、饶某某通过微信群等发送招嫖信息为潘某某手下的卖淫女介绍嫖客,在潘某某给的卖淫价格基础上加价牟利。至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共为刘某某、张某某、“乐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介绍嫖客,加价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78648元,其个人获利约人民币34624元。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开始在QQ上组建卖淫嫖娼群,通过向男性收取人民币20-25元的入群费牟利,群内的卖淫女和嫖客自行协商卖淫嫖娼事宜,有时卖淫女也会主动发红包给林某甲以感谢其帮忙介绍嫖客。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共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630元。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林某甲开始通过微信群等发送招嫖信息为被告人潘某某手下卖淫女介绍嫖客,在潘某某给的卖淫价格基础上加价牟利。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共介绍8名左右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1776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饶某某开始通过微信群等发送招嫖信息为被告人潘某某手下卖淫女介绍嫖客,在潘某某给的卖淫价格基础上加价牟利。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饶某某共介绍6名左右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2588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4月1日分别介绍刘某某、“乐某某”二名卖淫女至被告人潘某某处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104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高山镇融林公司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某、饶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公寓**房间内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云浮**站被民警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提供陈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线索。根据该线索,福清市公安局侦破了陈某某、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4日决定移送起诉。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34624元,被告人林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32406.2元,被告人陶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款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QQ聊天记录等截图,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QQ聊天记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龙江派出所出具的“潘某某提供线索侦破开设赌场案的情况说明”、福清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现金缴款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杨某乙、林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共同介绍卖淫,其中潘某某介绍十余人卖淫,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8648元,情节严重,林某甲介绍八人左右卖淫,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2406元,饶某某介绍六人左右卖淫,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588元,陶某某介绍二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1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林某甲、饶某某、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98905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96086****;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联系电话1326510****。
2.卷宗7册共计80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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