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2008年9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余刑一个月二十日,(已扣除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一年七个月二十日),合并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同年8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大道**区**医院侧边停车场将被害人沈某某的一辆蓝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孝南区**镇**小区将被害人高某甲的红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孝南区**镇**街**号****营业厅后面,将被害人高某乙的黑色望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接着到孝南区**镇**站院子内将被害人池某某的红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四辆被盗车辆经鉴定总价值12236元。
被告人潘某某主动退赃,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车辆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复印件、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就诊经过、孝感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冯某某、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办案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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