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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海波交通肇事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海波,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海波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潘海波驾驶粤R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公里**米(**砖厂)路段时,追尾碰撞黄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黄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海波驾驶粤R1****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潘海波于2020年10月6日1时到连州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投案。经认定,潘海波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潘海波赔偿被害人儿子黄某乙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海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海波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海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以上到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0年12月7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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