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潘正巧,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潘正巧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潘正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正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单位意见,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0 日3 时许,被告人潘正巧在本市秦淮区**小区**门口附近,采用剪刀剪破卷帘门的方式进入**饭店,窃走柜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600 余元和壁柜上的两罐饮料。
2018 年12 月22 日3 时许,被告人潘正巧在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小区三期北门口附近,采用剪刀剪断防盗窗栏杆的方式进入中国移动营业厅,窃走柜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玻璃展柜内的OPPO R17手机一部(该手机系新手机,进货价人民币3299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潘正巧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进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正巧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正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正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正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正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正巧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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