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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潘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健、邹聪,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多次虚构事由,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借款、投资款。

1、2014年12月被告人潘某隐瞒其名下**大厦**室已抵押的事实,伪造了**大厦**室产权证,并以此为担保,虚构开发楼盘事由向陈某某、李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万元;

2、2015年7月被告人潘某虚构了**花园**号楼**室的房产并伪造了相应的房产证,以此为抵押向陈某某、李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万元;

3、2017年7月,被告人潘某再次以伪造的**大厦**室房产证为担保,虚构事由向陈某某借了30万,每月利息6千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潘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投资20万元,至今未分红。

5、2017年4月,被告人潘某虚构融资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投资20万元,至今未分红。

之后,被告人潘某在无偿还能力下,每年与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仍继续延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担保,以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李某某、陈某某的信任,持续占有钱款。2018年中旬,被告人潘某未再支付利息并与被害人失联。经查,被告人潘某用于抵押的两本房产证均系伪造,其将上述人民币370万元用于炒贵金属、原油和返还利息。经审计,至立案前,扣除被告人潘某已返还利息部分,尚有2278692元钱款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产证2本;

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复函、借据、借款合同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海财审字[2020]第194号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被告人潘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无偿还能力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钱款22786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珺珺

检察官助理:方念念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伪造房产证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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