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潘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湖泽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从李某处借来的赣C10***宝马牌小汽车来到万某某城,之后骑着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在县城内寻找停靠在路边的名贵小车进行盗窃。其先在龙河星城沿河东路湘赣之夜建筑公司门口的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型起子砸破邹珍祥停放的赣AE****雷克萨斯汽车右后车窗玻璃,盗得车内的1条青花瓷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和1盒浩月长春牌雪茄烟。后又在阳乐大道中国移动公司附近,使用同样的手段砸破汤先锋停放的粤SN****黑色奔驰越野车后档风玻璃,盗得车内3包黄鹤楼1916香烟(细支)。根据万某某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87元(浩月长春牌雪茄烟属费卖品,无法鉴定)。
2019年3月12日,万某某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在县康乐街道阳乐大道附近将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2.车辆抓拍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汤某某的陈述;5.万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菁婷
检察官助理:李梓游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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