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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接受广西宾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从该公司装载工艺铁皮花盆663件运往广东省深圳市**联合仓,运费2500元。在运输途中,被告人潘某甲又接受“胖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委托,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到广西防城港市**停车场附近路边装载走私伪劣香烟运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运费3000元。同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运载上述物品至广东**有限公司**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从被告人潘某甲驾驶的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上查获peel(red wine)品牌香烟69万支、万宝路(Marlboro)品牌香烟28.8万支、中华(硬关税未付)品牌香烟15万支、玉溪(硬细支)品牌香烟30万支、小熊猫(细支 专供出口)品牌香烟28.8万支、黄鹤楼(漫天游 专供出口)品牌香烟10万支、MILANO品牌香烟50万支,共计231.6万支。经鉴定,玉溪(硬细支)品牌香烟、小熊猫(细支 专供出口)品牌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硬关税未付)品牌香烟、黄鹤楼(漫天游 专供出口)品牌香烟均系真品卷烟,万宝路(Marlboro)品牌香烟、peel(red wine)品牌香烟、MILANO品牌香烟均无实物对照样品,无法检验;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659182.4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证据材料;3.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聪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补查材料二页;

4.光盘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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