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及其父亲潘某乙与亲戚潘某丙、潘某丁、文某某因位于凯里市鸭塘镇马安村的土地房屋纠纷发生争吵,随后潘某丙报警称被潘某甲使用枪支威胁,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在潘某甲的家中查获火药枪1支、火药216.87g、火皮136颗、钢珠4679颗、枪管1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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