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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潘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王某甲奶、王某乙、肖小象、颜某某绿、徐某某、杨某乙、黄某某懂、上某某铁、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吴秀珍、陈某某、潘某乙、潘某丙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5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肖小象累计借款74万元,已付利息1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甲奶累计借款100万元,已付利息23万元。

3、2011年5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5万元,已付利息1万元。

4、2013年至20105年,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徐某某累计借款68万元,已付利息15万元。

5、2013年,被告人潘某甲两次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120万元,已付利息25万元。

6、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上某某铁共计借款41万元,已付利息9万元。

7、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叶某甲借款10万元。

8、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叶某乙借款3万元,已付利息3240元。

9、2013年3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叶某丙借款6万元,已付利息17280元。

10、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黄某某懂累计借款75万元,已付利息3.5万元。

11、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吴秀珍累计借款11万元,已付利息2.4万。

12、2012年5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颜某某绿借款10万元,已付利息14400元。

13、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5万元,已付利息1000元。

14、2009年起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潘某乙累计借款68万元,已付利息3万元。

15、2012年3月起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多次向被害人潘某丙累计借款129万元,已付利息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证明、房屋产权证、谅解书、承诺书、调解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奶、王某乙、肖小象、潘某丁柑、颜某某绿、徐某某、杨某乙、黄某某懂、上某某铁、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吴秀珍、陈某某、安某某铅、潘某乙、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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