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279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潘某甲在自身负债的情况下,以会主身份在本市太平街道**路**号向钟某某、蒋某某等人采用聚会的方式吸收资金,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共聚会132只,其中以会主身份收取首会会金2400余万元,用“花名”以会员身份参与标会收取会金600万元左右,同时还借用其他会员名义标会,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高利借款的利息、支付所聚会的每期会金、在其他会头所聚会中应会等,并通过高利借款、继续聚会得会金维持前会,恶性循环,造成金某某、林某某等49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
2018年8月11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路**号附近传唤被告人潘某甲到案。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标会会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程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蒋某某、金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