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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7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被告人潘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塘东村占贤街11号经营的伟丰棋牌室内,在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外,还以人民币兑换筹码的方式招揽赌客打麻将赌博,并直接与赌客结算输赢。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上址聚集李某甲、覃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熊某某、李某丙、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邓某某、潘某乙等12人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麻将桌3张、麻将牌6副。

2019年6月起,被告人潘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塘东村占贤街11号经营的伟丰棋牌室内,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外围六合彩赌博。

2019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上址接受共29人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总额为55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上述赌资、赌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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