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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贪污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初中文化,溧阳市**镇**村委委员、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系溧阳市**镇**村委治保主任。2017年下半年,**镇**村委受溧阳市**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村土地复耕项目,被告人潘某甲与**村返聘干部蒋某某、村民代表潘某乙按照村委安排具体负责测量田亩和鱼塘面积、确认水产养殖种类以及向评估公司提供鱼塘补偿所需要的数据。被告人潘某甲利用负责测量、提供数据给评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使其父亲潘某丙多获取鱼塘补偿款,采用多测量、虚报等手段将潘某丙鱼塘面积上报为46.53亩(实际面积为35亩),由此多申领到鱼塘补偿款人民币51885元。

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1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敏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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