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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6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9月7日至9日期间,与潘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从江西余干至江苏昆山、常熟等地,在被害人经营的便利店、烟杂店内,以给他人送礼为由向被害人购买整条真品软中华香烟,后二人返回车内将整条真品软中华香烟拆开、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冒软中华香烟装入整条真品软中华香烟盒内予以封口,后二人再持掉包后的假烟分别至上述店内以送礼不成为由要求退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5人真品软中华香烟136盒,造成5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130元。

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软中华香烟75条等物证; 

2.户籍资料、卷烟销售许可证、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潘某乙、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余干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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