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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甲明知身上没钱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不开为借口,采取合伙做芒果生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乙共计人民币137841元,后被告人潘某甲关闭手机、逃跑隐匿行踪,并将结算款项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被告人潘某甲得知自己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便逃往广东省深圳市躲藏直至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潘某甲的家属赔偿了潘某乙共计人民币13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凭证、说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黄某甲、潘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潘某乙的陈述及潘某乙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84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争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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